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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肥 料 登 记 指 南

一、登记范围: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

       免予登记的产品: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

    酸二 氢钾, 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硝酸磷肥,氢氨化钙,单一微量元素肥料和高浓度复合肥。

二、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资料和样品

资料

(一)、《重庆市肥料登记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工商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三)、生产企业情况简介。包括企业的性质、技术力量、设计规模、生产规模,厂房和库房面积,生产设备名称、型号、数

量,近2年产品的销售情况等

(四)、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及每种成分的含量;适用作物范围以及

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产品的工艺流程简述。

(五)、产品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六)、产品执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须提供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七)、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识、标签样式。

·使用说明书和标识、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使用说明书应标明产品的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配方肥料,精制有机

肥料和床土调酸剂应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适用区域。

·标识、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标明产品规格、等级和净含

量,生产日期或批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注质量保证期或失效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储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正确的储

藏方法。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总养分含量和以配合式方式表示的单一养分含量。

精制有机肥料应标明有机质含量,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总养分含量和以配合式方式表示的单一养分含量。

床土调酸剂应标明有效成分名称、对应的含量,各种有效成分的总量。

·登记申请表中的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应当与标准、使用说明书、标识、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一致。

·肥料产品名称的命名要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

定的,不得采用会使用户和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九)、肥效试验报告。精制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应提供每种作物1年2种以上不同的土壤类型地 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

区的正规田间小区试验报告

(十)、商标注册证明。已注册的商标,附商标认可书的复印件;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

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十一)、《质量管理手册》。按照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要求编写,装订成册。

样品

样品由肥料登记受理机关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抽取,密封包装,加封条。样品数量,固体产品500克,液体产品500毫升。

三、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四、肥料登记程序

登记企业应向重庆市农业局肥料登记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肥料登记受理单位对其资料和表格进行书面审查,确认资料完

整、有效,对申请登记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条件进行现场考核,抽样检验。

对考核合格和样品检验合格的,由重庆市农业局审批发证并公告。

申请精制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登记的,还应提供其产品样品,由肥料登记受理单位进行田间小区试验,确认其效果。

五、肥料备案程序如下:

备案人向重庆市肥料登记受理单位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如是复印件,则应加盖发证机

关的鲜章,同时提交发证机关的介绍信。

重庆市肥料登记受理单位对提供的资料审查确认后,报重庆市农业局审核,发给肥料备案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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