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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登记证》
政策依据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6条(1999年3月6日重庆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农
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重庆市农业局局长常务会议通过)。
办理程序 填写《重庆市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重庆市植物检疫登记审批单》,由九龙坡区植保植检站实地考察,符合种苗繁育
条件和检疫要求,签发《重庆市植物检疫登记证》。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提供计划繁育品种、数量、地点、繁育面积等资料。
承诺时限
经考察合格后及时办理。
《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入)
政策依据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修改)、《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9条、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
部分)。
办理程序
由九龙坡区植保植检站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申报材料
调入单位提供拟引进地点、品种、数量、计划种植地点或用途等资料。
承诺时限
及时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政策依据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修改)、《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9条、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
业部份)。
办理程序
填写《重庆市植物检疫报检申请单》,经检验合格,由九龙坡区植保植检站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申报材料
提供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种子、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所调样品。
承诺时限
经检验合格后及时办理
《农药经营许可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17条(1997年5月8日国务院第216号令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第21条(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1999年7月
12日重庆市农业局局长常务会议通过)。
办理程序
填写《重庆市农药经营可证申请表》、由九龙坡区农业局委托植保植检站实地查验和论证,符合条件者由九龙坡区农业
局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提供《重庆市农药经营可证申请表》、经营人员学历和农药知识培训合格证、经营与仓储场地证明、农药经营
与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
承诺时限
收到经营单位审查申请的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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